记者昨日了解到,江苏有16种产品获得第七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产品称号。(9月16日《新华日报》)
在这16种荣获“金奖”称号的产品中,像南京的“桂花”盐水鸭、高邮的“红太阳”咸鸭蛋、淮安的“苏粤”乳鸽,等等,都是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形成了“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特色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促进了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他们的成功,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品牌代表形象,关乎竞争力,必须强化“品牌”意识,否则终将喝下自酿的苦酒。
几年前,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部分食品厂生产的“乡巴佬”鸡腿、鸡翅等卤制食品,因违禁添加染布、染皮革所用化工原料,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曝光后,一时“乡巴佬”在各地“臭名远扬”。而江苏省徐州市一些加工销售“香巴佬”熟食的连锁店,因与“乡巴佬”谐音而受到株连,销售量直线下滑。
就事论事,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
其一,品牌混淆,受株连是必然的事。“乡巴佬”与“香巴佬”都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厂家,三个字不仅后两个字完全相同,而且前一个字读音相同,不明就里的人,往往误认为是一家。笔者就住在徐州,面对大街小巷的“香(乡)巴佬”,我就一直认为是一家。爱吃“香(乡)巴佬”的熟食,我是经常光顾,在我的心目中,要不是中央台曝光,我恐怕直到现在也还蒙在鼓里,不会知道是两家。况且现在各种店面招牌用字不规范,许多人看了“乡”或“香”字,潜意识里会认为是字写错了,根本不会想到其他。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品牌只能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次事件就是明证。
其二,注册商标,应严格把关。“香(乡)巴佬”不管是谁注册在前,谁注册在后,都有一个先来后到的问题,按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注册并禁止使用”。近年来,在市场上“香(乡)巴佬”食品比较畅销,在顾客看来,这是一个著名品牌,以其良好信誉赢得了消费者。现在看来,作为工商部门,对这样一个群众十分容易混淆的“品牌”,要么优先保护先注册者,要么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定,只能保留其中一个品牌,而不是任由这样两个十分容易混淆的品牌大行其道,误导消费者。
其三,商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市场上,这样两个都是从事熟食加工销售的商家能相安一隅,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最起码说明一个商家放任另一个商家的侵权(具体情形当由工商部门裁定),缺乏商标或品牌保护意识。这必然会带来三个不利后果:一是导致争市场,抢顾客,不利于发展壮大;二是一方白白让对方借着自己的“品牌”坐收渔利;三是一方出现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到另一方利益,造成两败俱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大做响品牌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而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任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惩罚。江苏16件产品荣获农交会金奖的成功和“香巴佬”、“乡巴佬”的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分别给我们上了一课。 朱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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