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著作权还能维护吗?
http://www.zhiyiwang.com 来源: 作者:孟德 2011-11-24 点击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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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文汇读书周报》摘登了鲁迅儿子周海婴、孙子周令飞会著的《鲁迅是谁》一书有关章节,题为《让鲁迅回家》,文中谈到,数十年来,在鲁迅的儿子、孙子仍健在的情况下,对鲁迅的许多个人私权却肆意地进行侵犯,如鲁迅的肖象权被侵犯,鲁迅无形遗产被利用,鲁迅的形象被恶搞,鲁迅的私权被侵吞,等等。实际上,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鲁迅的著作取该如何维护的问题。
按2010年十一届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于鲁迅去世已超过50年,所以,他的著作权已失去了保护期,正如该文中所说,鲁迅的权益被侵犯,“吃鲁迅”、“使用鲁迅”、“靠鲁迅赚钱”已成为泛滥现象,鲁迅的肖像被做成邮册、金银币及各种能卖钱的商品;开办了鲁迅笔下诸色人等名称的商铺,阿Q、孔乙己、咸亨、三味书屋等无一幸免;更出格的是,汉口、丹东的臭豆腐摊的广告,让穿长衫的鲁迅拿着一串臭豆腐,标准像旁边还有四个大字:“一臭万年”,这明里是讲臭豆腐,实际在亵渎鲁迅;鲁迅的名字则被一所学校注册后独享,鲁迅的作品也被一家出版社垄断出版,等等。而反倒是鲁迅的后人为先父先祖维权无门,眼睁睁看着父、祖的形象被歪曲、著作权及肖像权被侵犯而束手无策。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著作权50年保护期限是否妥当?
在一个过去毫无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社会,我国在上世纪末制订的著作权保护法,对社会法制建设的贡献是历史性的。尽管著作权法经过了修订、完善,但是应承认,目前著作权法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而保护期限50年的规定,还有修改的余地。以鲁迅的私权为例,由于他知名度太高,著作权、肖像权等自然是商家(包括书商)追逐的目标。但由于这一保护期太短,便引出一个问题,即在鲁迅的嫡子、嫡孙仍在世的情况下,他们父、祖鲁迅的形象及著作,就可以被别人拿去作为赚钱资本;可以肆意抢注商标、独享权益,甚至予以歪曲、亵渎,家属只能忍受坐视。由于父子两代或祖孙三代间,其骨肉亲情的联系尚较亲密,若见先人权益被侵害,感情上肯定是难以容忍的,肯定是痛苦的。所以,周海婴、周令飞书中表达的感情,我们完全能够理解。
我认为,著作权的保护期定在作者去世后50年确实是太短了,这是因为,一是由于作者的知名度,其生前的影响还在强烈地存在着,所以,这就影响了直系亲属权益的享受。二是50年虽然看似很长,但时间其实仍短,作者生前的一些朋友或论敌有可能仍在世,这样,也容易在作者著作权失去保护期后,已故作者的权益被侵犯或亵渎,而后人却无法维权。至于社会侵权,更是只能坐视,像周海婴在看到父亲肖像被人做臭豆腐广告、还被附写“一臭万年”四字,但却无法维权时,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三是文化人的著作权,代表了一个民族的传统基础,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如果像鲁迅这样的文化名人都可以成为社会上各种人肆意进行谋利赚钱、或为商业利益、个人宿怨而进行有意无意亵渎的对象,那么,国家、民族的文明形象又何在?
所以,我主张著作权的保护期应予延长,即可否从目前的50年,提高到150年?为什么要提高到150年?一是若作者去世达150年后,与作者共同生活过的嫡子、嫡孙甚至未共同生活过的嫡重孙都已不在世,子孙后裔与著作当事人骨肉亲情感逐渐淡漠,没有被侵权后的感情上的切肤之痛。二是由于时间久远,作品的商业影响开发会变淡。三是作者本人生前的宿怨者及其子、孙也已不在世,这样,不会再发生因个人恩怨而激起的有意侵权行为。四是从保护民族、国家的文化传承而言,这样也比较有利。
周海婴、周令飞父子提出“鲁迅是谁”的问题,很有意义,也很重要;这不单是周氏家属一家的事,而是关系国家文化建设的大事。看到鲁迅私权被肆意侵犯,这实在是法律的悲哀,所以,著作权的保护期的年限实在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周海婴虽已去世了,但他生前提出的的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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