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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的行为。之所以要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1、 由于商标申请量过大,商标审查工作也可能出现失误,《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异议程序就是让相关公众提出反对意见的合法程序。

2、 商标局审查官员只能够依据商标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判断,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很难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和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出发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3、 如果商标权利人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的注册,那么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的使用,将弱化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特定联系,甚至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混淆,从而瓜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和影响商标权利人的良好的商业声誉。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意义请求包括撤消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法《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25日,则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异议申请日以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为准。

(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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